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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需要集中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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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花协 加入时间:2007-4-8 刊
发:www.shandongflower.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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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登公司亦发布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其中明确: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其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根据《通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登公司,《通知》发布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结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手续。
中登公司的《细则》对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存量股份减持、股份过户登记、质押登记、权益派发、查询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结束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管理、流通无章可循的局面。具体到非境外上市股份的流转,《细则》就股份减持、协议转让、行政划拨、上市公司回购、收购人收购等情况,分别做出了细节规定。
有关人士认为,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后,可以完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进一步规范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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